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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农村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威海农村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威海农村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屋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屋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屋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综上所述,农村拆迁时,将会带来拆迁补偿的问题,对于威海农村的拆迁补偿,将会对其宅基地、房屋及其以上附着物等各种类型的物品进行拆迁补偿。补偿的标准需要根据以上四种形式进行确定,对于补偿的费用需要依据公式来计算,最终得到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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