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转让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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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的转移,是指基于当事人协议或法律规定,债务人转移债务给第三人,
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地位成为新债务人而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现象。
根据《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的规定,债务转移要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债务是可转移的,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履行的债务是不能转移的。
(2)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债务;债务转移后,产生了新的合同关系,转移前的合同关系消灭,转移后的合同关系产生。
债务转移以后,合同主体已经变更,债务人不再是合同当事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当事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五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第五百五十条 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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