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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法后续计量

权益法后续计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分为两种。一种是成本法,一种是权益法。
(一) 成本法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适用范围:
1、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投资;
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按照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但是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应只限于投资企业投资后被投资企业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实际收到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所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部分应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二) 权益法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该采用权益法核算。
在权益法下,投资企业应根据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情况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但仅限于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总额的变动,若所有者权益总额未发生变动则不作账务处理。

权益法后续计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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