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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担保的时效

连带责任担保的时效

看具体情况来判定
其一、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其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的,从其约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担保的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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