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普法百科网 >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

承受转让债权

承受转让债权

承受转让债权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什么是债权债务概括承受


债权债务概括承受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合同承受,一个是企业合并。债的概括承受,可以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而产生的,称为意定概括承受;也可以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称作法定概括承受。例如,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规定的“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公司法》第184条第4款也有相同规定。债的概括承受也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行为而发生,称为意定的概括承受,例如企业兼并行为。


  

  •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zhaiquan/zhaiwuzhaiquan/znv35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