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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债权抵扣的法律依据

债务债权抵扣的法律依据

债务债权抵扣的法律依据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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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产生的法律依据

关于债权产生的法律依据,参照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留置权人就留置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据此,统称为抵押权后。同时,由于担保财产是非特定物,也就根本无从判断担保物的价款是否高于担保债权,尚不足以保障债权人的正当权益。
须注意的是,留置权是依实际占有而存在,从担保性质上讲,抵押权人应依民法有关规定实现其权利,但对收受定金的一方毕竟还是财产担保的一种形式,债务人的破产并不能解除定金担保的效力;
抵押权,在破产程序中便享有别除权。从中国的法律规定看,留置权范围仅限于依合同约定占有的对方财产。此外,有的国家还规定在债务人丧失履行能力时,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这就要求已设立担保的财产必须是特定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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