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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欠债债务纠纷

被继承人欠债债务纠纷

被继承人欠债债务纠纷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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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债务纠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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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债务纠纷

我伯父是先天聋哑,无民事行为能力,我父亲为接济老家里困难生活,82年把我伯父接到我家供养照护,先后给落了大庆户口,找到大集体工作,而且在07年给办了退休,尤其是99年我父亲把自己单位福利分房登记在我伯父名下,并在07年将房子售出,现我父亲13年已病故,我伯父的新的监护人让我拿出其卖房全款,而且要07年至现在的利息。法院一审判决我必须给付房款及利息,而我伯父在我家被照顾的这三十多年一点也不支持,我觉得应把被照顾的扣除,不够我再给补款,1、请问律师我的要求有支持规定吗?现在我上诉到中院,尚未开庭。2、假设我中院还败诉,我可以上诉到高院吗?高院是在哪里呀?是北京,还是省里呢?交费多少呢?3、我伯父在我家被照顾期间,吃喝拉撒睡包括落户口、办工作、办退休、治病花的钱都没有盖有公章的证据,只有我父亲三十三年的日记不完全的记载,请告诉我,日记能当证据吗?

黑龙江-大庆2021-10-01 22:05:10 483个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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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航律师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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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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