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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时效是多少

代位权诉讼时效是多少

一、代位权诉讼时效

代位权诉讼时效是多少

代位权的诉讼时效为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短期时效为一年;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如果要规避诉讼时效的,需要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当事人主张代位权,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起到规避作用。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方式行使,这种诉讼称之为代位权诉讼。代位权诉讼为民事诉讼,首先须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其次,代位权诉讼为一种特别民事诉讼程序,具有与普通诉讼不同的特殊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针对代位权诉讼的特殊性,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四个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至于债权的发生依据则在所不问,不应限于合同之债。当事人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主张行使代位权,只需向法院提供一般的证据证明债权的存在,不应仅限于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确认的债权。

对“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理解,《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债权人需要证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过履行期限,债务人未作诉讼或仲裁之主张,即可推定其为怠于行使,次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按合同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其对抗辩理由负有举证责任。

二、债权人代位权作用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对外效力的体现,以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为目的。债权人代位权的产生,以合法债权的存在为前提。

代位求偿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理赔完成之日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必然存在时间差,有可能造成代位求偿诉讼时效的丧失,因此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履行一定的追偿义务,以保障诉讼时效的延续(国外有红线保险条款,保险人在保险单上加印套红色条款,以提醒被保险人注意保全其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至于保险人在理赔之前与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第三人的磋商,并不构成保险人代位求偿诉讼时效的中断,因此时保险人尚未支付保险金,不享有代位求偿权。保险人理赔之后当然取得代位求偿权,即使被保险人未履行追偿义务,诉讼时效期间保险人的追偿行为足已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无须被保险人通知第三人权益转让的事实。因而保险人自身及时理赔,尽快向第三人追偿也是保全时效的方法。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时效是多少?我们可以得知我国法律上没有规定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有效期限,但是,根据法理来说,债权人代位诉讼权应该在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诉讼时效内来进行行使。所以,债权人代位权的诉讼时效实际上为我国民法上规定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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