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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担保债务人

债权人担保债务人

债权人担保债务人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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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设立担保吗


债务人设立的担保是债的担保,债的担保是指为了保障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特定的财产或信用来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力的制度。

《民法通则》第一百七十一条有规定:“债权人在买卖、借贷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设立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另外《担保法》第二条种也有提到:“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由以上法律法规可知,债务担保是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方式,对这种行为我国法律是允许的,因此,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设立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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