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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债务债权转让

虚假债务债权转让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虚假债务债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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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债权转让纠纷的类型有哪些

虚假债权转让纠纷的类型有哪些?从目前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转让前已被清偿的债权

债权转让前债务人已经向银行全部或部分偿还,但由于银行自身的失误未能核销,从而导致将本已被清偿的债权被转让,当受让人发现后导致的纠纷。

二、转让前已变成抵押物的纠纷

大多数时候,银行在对抵押物变现时,并未与债务人再订立合同,往往并不按抵押物实际变现数额来偿还,而通常是按照抵押物所担保的全部债权来认定虚假债权的数额。在债务人同意向银行以物抵债的方式下,如未明确约定是按照抵押物变现价值确定抵押债权数额,还是按照抵押物所担保的全部债权来抵押债权数额。双方容易对此意见产生分歧从而引起纠纷。

三、新贷还旧贷的纠纷

银行已通过新贷还旧贷的方式与债权人变更合同,但在进行债权转让时错将旧贷手续作为债权转让的依据交付,或旧贷手续本来就不规范,转让时仍将旧手续作为债权转让的依据。受让人在接受债权后,会以旧贷手续所表明的债权已清偿为理由向银行提起诉讼

四、真债权假合同的纠纷

银行在转让债权时,虽然债权是真实的,但是由于债权人的借款合同等手续的欠缺、或是伪造借款手续等,受让人在行使债权人权利时,债务人不认可,要求银行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导致的纠纷。

五、债权转让后产生的纠纷

债权转让后,应该由受让人进行债务的清偿,但是银行继续接受债务人的清偿从而导致的纠纷。

六、法律上的纠纷

由于债权转让前,因银行原因导致债权本难以实现,但是在转让时银行并未明确说明而导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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