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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承担责任依据

分公司承担责任依据

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一切行为的后果及责任由隶属公司承担。总公司应当承担责任,诉讼时可以将总公司和分公司一并列为被告。列分公司为民事责任主体应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故诉讼时,也可以列总公司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责任。一般判决分公司承担责任,分公司无能力承担的由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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