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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中求偿权的程序是什么

连带责任中求偿权的程序是什么

连带责任中求偿权是指连带责任人在承担了全部或部分债务后,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的权利。如何进行追偿,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审判实践中中也存在理解不一的情形。

连带责任中求偿权的程序是什么

(一)关于连带债务人的诉讼地位。对此,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是债权人既可以向全体责任人起诉,也可以从中选取择一人或数人作为被告起诉。对债权人未予以起诉的责任人法院不宜以职权强行追加被告。这种观点的依据是民事诉讼法中的处分原则。二是司法实践中的一贯作法。把以连带责任人作为必要共同诉讼。既使债权人没有起诉的责任人也被追加为共同被告。这种观点的依据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各责任人之间没有主次之分。各责任人作为共同被告,其地位完全平等。

(二)关于连带责任人承担了连带责任后,通过何种方式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审判实践中各人民法院认识是不一致的,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三种:一种是以执行程序通过申请再执行解决。连带责任人承担了全部或部分债务后,转而向原审法院申请执行主债务人或被部分免责债务人的财产。另一种是审判程序的延续,通过裁定方式解决。即连带责任人承担了全部或部分的债务后,向该案终审法院请求债务追偿,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以裁定书的形式确认其追偿的权利和数额再由原审法院执行。第三种是通过再行起诉方式。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87条

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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