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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债务

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债务

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债务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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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欠下的336173.91元共同债务


    原告提交的证据四至八证明“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欠下锦江信用社、春涛信用社、黄庄信用社本息共计336173.91元”,因这些债务均是向国家的信贷机关借的,有相应机关出具的借条、贷款查询表、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所以人民法院应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而这些债务产生的时间是同居的时间,用处是用于日常生活开支和经营,依法这些债务应属于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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