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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抵押担保协议书

林权抵押担保协议书

林权抵押担保协议书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车等财产作为自己债权担保的行为就叫做抵押担保,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我国法律对债务人相关的财产能否作为抵押物以及相关的抵押顺序是做了明确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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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协议书

抵押担保协议

甲方(抵押人):

住      址:

身份证号码:

电      话:

抵押物共有人:

住      址:

身份证号码:

电      话:

乙方(抵押权人):

住  所  地:

为了确保                        能够按期兑现其于  年  月  日出具给                的还款承诺书(以下称承诺书)中所承诺事项,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一、担保方式:

甲方(含抵押物共有人,以下称甲方)同意以其名下拥有的位于    的房产(产权证号为        )抵押给乙方。赋予乙方以第一优先抵押权,作为      兑现还款承诺的担保。

二、如果      未能按期兑现还款承诺,乙方可将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抵偿债务(包括但不限于      未还而应还的款项及其超期还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乙方为实现债权所引起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等一切有关费用),处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欠款的,乙方有权采取合法手段另行追索。

三、抵押登记

(一)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甲、乙双方向抵押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政府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甲方应积极配合。

(二)甲方应在签订本协议之日,将有关该抵押财产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正本及其他相关材料交予乙方收执和保管;

(三)因抵押登记、保管所需费用由甲方负责承担。

四、抵押房产的保管方式和保管责任如下:

抵押房屋由甲方自行保管并使用,甲方应妥善保管该抵押房产,在抵押期内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

五、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出售和馈赠抵押房产;甲方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转移本协议项下抵押房产的,应取得乙方书面同意。

六、抵押解除

(一)      完全兑现还款承诺时,甲、乙双方即可向有关政府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关系至此终止。乙方应在      还款后10日内将抵押财产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正本退还甲方;

(二)所有有关解除抵押关系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抵押财产的处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即可对抵押财产进行处分

1、      未兑现还款承诺及甲方违反本协议之任何条款;

2、      出现逃匿、失踪等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情况下,而又无人代其兑现还款承诺的。

(二) 处分方式: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同意并授权乙方变卖或者拍卖该抵押财产,并以所得的价款受偿。

(三) 处分抵押财产的受偿顺序和分配原则:

1、支付因处分抵押财产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支付代管人或代理人的费用、报酬等一切有关费用);

2、偿还应当归还乙方的全部欠款本息及违约金、赔偿金等;

3、扣除上述款项后,如有余款,乙方须将余款交还甲方。

(四) 甲方同意,乙方依据上述规定处分抵押财产时,有权签署有关抵押财产的拍卖、买卖、出租等文件和合约,有权出具收据或文件。

(五) 乙方按本协议规定处分抵押财产,甲方不得为此提出损失赔偿。

八、甲方声明及保证

(一)向乙方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造假和隐瞒之处,所提供的抵押财产在本协议签订前,未转让、抵押予以任何单位或个人;

(二)保证在占管抵押财产期间维护抵押财产的整齐及完好状况;

(三)如部分或全部的抵押财产发生毁损,无论任何原因所致,亦无论任何人的过失,均由甲方负全部责任,并须向乙方赔偿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同时,甲方须迅速将情况通知乙方,并应尽最大努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四)因抵押财产贬值或不能、不足以履行其担保义务时,甲方有责任重新提供或增加担保以弥补不足;

(五)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可将本协议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抵押财产再抵押、出售、出租、赠与、转让、抵销债务、托管、转借或以任何方式处置;

(六)按时缴交有关抵押财产的任何税费;

(七) 按照乙方合法要求,采取一切措施及签订一切有关文件,以确保乙方的合法权益;

九、 涉及本协议的有关税费,均由甲方负责承担。

十、违约责任

(一)由甲方保管本协议项下的抵押财产,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财产原状,或提供经乙方认可的新的抵押财产。

(二)甲方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其行为无效。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财产原状,并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0元。

(三)甲方因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权等情况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

十一、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协议时,应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协议各条款仍然有效。

十二、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对协议有争议时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均可向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库尔勒分会申请仲裁。

十三、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抵押登记机关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抵押物共有人:

日    期: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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