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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所有制土地抵押

集体所有制土地抵押

集体所有制土地抵押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车等财产作为自己债权担保的行为就叫做抵押担保,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我国法律对债务人相关的财产能否作为抵押物以及相关的抵押顺序是做了明确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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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所有制的改革


为适应改革开放及建立完善我国市场经济的需要,我国90年代中期开始相继出台规定,支持和引导集体企业的改制。在改制过程中,确立了以清产核资为核心的相关要求:资产清查、价值重估、产权界定、资金核实、产权登记、建章建制等,范围涉及所有在国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包括联合经济组织、有关事业单位,各级信用社、供销社,由集体企业改制为各类联营、合资、股份制的企业,以及以各种形式占用、代管集体资产的部门或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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