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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需要批准的三种案件是哪些?

律师会见需要批准的三种案件是哪些?

律师会见需要批准的三种案件是哪些?

一、律师会见需要批准的三种案件是哪些?

1、律师会见需要批准的三种案件具体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恐怖活动犯罪的案件、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2、辩护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及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有权向侦查机关提出意见,从而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在侦查阶段,律师还可以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与侦查机关沟通,从而帮助侦查机关明确侦查方向,准确惩罚犯罪。

3、看守所负有及时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义务,并且立法对上述时限予以明确规定,看守所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大为缩短。

4、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方式上的秘密性,不再需要侦查人员陪同,不被监听,有利于律师和犯罪嫌疑人之间充分交流,相互信任,从而更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二、辩护律师享有哪些权利?

辩护律师享有的权利包括案件知情权(辩护律师专属)、核实证据的权利(辩护律师专有)等。

1、案件知情权(辩护律师专属)

辩护律师可以在侦查期间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陈述和指控;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和案件的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询。

2、核实证据的权利(辩护律师专有)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3、不受监控的权利(辩护律师专有)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受监控。

4、调查取证权,申请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专属,不同证人不同)

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辩护律师可以向其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或者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辩护律师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5、保密权(辩护律师专有)

辩护律师有权对其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中知道委托人或者他人正在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律师若是想要会见已经被拘留的现行犯、或者是重大犯罪嫌疑人,是需要提出会见请求的。通常情形下,律师可以直接向看守所提吹会见的请求,但是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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