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某某与雷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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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向某某,女,1976年6月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林安蜀,重庆李荣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雷XX,男,1974年2月20日生,汉族。
本院在受理原告向某某与被告雷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某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120元,实际收取120元,由原告向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叶 波
审 判 员 胡兴凤
人民陪审员 周XX
书 记 员 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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