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病历有无篡改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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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篡改病历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本条是关于医疗机构过错推定的规定,即如果医疗机构存在本条规定之情形,应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并且因医疗机构的隐匿、伪造、篡改、销毁病历的行为,导致无法对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进行医疗过错、因果关系、参与度等司法鉴定,故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结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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