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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31条

行政复议法31条

行政复议法31条
行政复议法第31条是如何规定的呢?
《行政复议法》第31条第3款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复议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具有确定力,即具有不可变更的特性,申请人不得再次就同一事实和理由申请复议;   第二,具有执行力,申请人和被搜索申请人都必须履行复议规定的义务,申请人若对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诉讼期间不会停业复议决定的执行;   第三,具有拘束力,复议决定一经生效,就具有不可争辩的权威性,当事人必须无条件按决定的要求拘束自己的行业。除非经行政诉讼或者其他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决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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