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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计划生育政策调整

人口计划生育政策调整

人口计划生育政策调整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

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又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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