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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的相关规定

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的相关规定

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的相关规定

了解民事办案流程,能清楚我国整个民事诉讼流程,以及在诉讼过程中才知道什么时间该做什么。而刑事案件中需要了解多一点公安机关的办案流程,才知道公安机关传唤你并不一定是违法了。不同类型的诉讼中,司法人员的具体办案流程要求不同,分别是用各自的诉讼法。比如,民事案件中依据《民事诉讼法,而刑事案件中则依据《刑事诉讼法》。

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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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的相关规定

1.为进一步加强诉讼监督,提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水平和质量,保证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于近日通过《关于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的暂行规定》。
2.该《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适用该暂行规定的五种案件:
(一)讨论决定合议庭和业务庭对案件的基本事实、主要证据、处理结果存在争议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
(二)讨论决定影响社会稳定的热点案件和新类型案件;
(三)讨论决定可能宣告无罪、罪与非罪、变更指控罪名的普通刑事案件和经济犯罪案件;
(四)讨论决定行政案件;
(五)讨论决定再审案件、发回重审的案件。
同时,《暂行规定》明确指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只代表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和法律适用发表意见,不参与案件的讨论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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