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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隨債權轉讓協議書

抵押權隨債權轉讓協議書

抵押權隨債權轉讓協議書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最高額抵押權可以隨債權轉讓嗎

“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最高額抵押是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所有債權作擔保,而不是單獨對其中的某一個債權作擔保,因此,最高額抵押權並不從屬於特定債權,而是從屬於主合同關係。部分債權轉讓的,只是使這部分債權脫離了最高額抵押權的擔保範圍,對最高額抵押權並不發生影響,最高額抵押權還要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對已經發生的債權和尚未發生將來可能發生的債權作擔保。因此,最高額抵押擔保的主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並不隨之轉讓,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

法律依據:《擔保法》第6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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