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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高消費和失信人的區別

限制高消費和失信人的區別

1.物件不同:被限制高消費的可以是被執行人,被執行人單位,還包括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等,而失信被執行人只能是被執行人本人。
2.期限不同:限制高消費的時間是截止至被執行人的義務履行完畢,而失信被執行人的時間一般為履行義務後五年才會消除。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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