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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協議管轄

什麼是協議管轄

協議管轄指雙方當事人在糾紛發生前或糾紛發生後,以書面的方式約定管轄法院。因其是以當事人的意願確定管轄法院的,又稱為合意管轄或約定管轄。作為民事訴訟中確定管轄法院的重要方式,我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協議管轄進行了專門的規定。
根據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規定,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書面合同中的協議,是指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或者訴訟前達成的選擇管轄的協議。雙方當事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協議選擇管轄,否則不具有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協議選擇管轄法院時,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凡是案件具有特殊性或者案情複雜,包括所涉及的地區、部門、參加的人較多,訴訟金額大和處理的結果對社會影響大的,必須由較高審級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協議管轄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什麼是協議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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