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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民事訴訟時間

一般民事訴訟時間

對於審限民訴法明確規定,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審限為3個月,3個月內必須結案,不能延長審限。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一審法院應當在給予的審限內作出判決。此時,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而上訴,案件進入二審程式,按二審的審限進行審理,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後三十日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但審理選民資格的案件除外。

一般民事訴訟時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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