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未繳納醫療保險如何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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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保費,可採取強制措施。
1、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2、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3、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法律依據】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86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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