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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訴訟的要件

代表人訴訟的要件

代表人應具備以下要件:
(1)具有民事訴訟行為能力與民事訴訟權利能力。
(2)是眾多人數的一方當箏人的成員,即在本類情況中必須是因產品責任或環境汙染造成損害而受到財產損失與人身損害的人。
(3)能公正地代表各當事人的利益,維護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
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在起訴時人數尚未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發出公告,說明案件情況和訴訟請求,通知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向人民法院登記。向人民法院登記的權利人可以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推選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與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商定代表人。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對參加登記的全體權利人發生效力。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提起訴訟的,適用該判決、裁定。

代表人訴訟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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