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老字號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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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條件
1、擁有商標所有權或使用權。
2、品牌創立於1956年(含)以前。
3、傳承獨特的產品、技藝或服務。
4、有傳承中華民族優秀傳統的企業文化。
5、具有中華民族特色和鮮明的地域文化特徵,具有歷史價值和文化價值。
6、具有良好信譽,得到廣泛的社會認同和讚譽。
7、國內資本及港澳臺地區資本相對控股,經營狀況良好,且具有較強的可持續發展能力。
法律依據:《商標法》
第三條
經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註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
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製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誌。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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