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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在合同中未明確許可、轉讓

著作權在合同中未明確許可、轉讓

著作權在合同中未明確許可、轉讓

著作權在合同中未明確許可、轉讓

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是著作權人授權使用作品的人使用作品的主要方式。著作權人授予何種使用權,使用作品的人才取得何種使用權利。因此,使用他人作品的人只能行使合同中著作權人明確授予的權利,合同中著作權人未明確授予的權利,使用他人作品的人不得行使,如果行使了合同中著作權人未明確授予的權利,就是侵犯了著作權人的使用權,就要承擔法律責任。如果使用他人作品的人需要行使合同中著作權人未明確授予的權利,必須經著作權人許可方能行使。例如,在圖書出版合同中明確約定某作者所著的小說,由某圖書出版社出版,在合同中未明確該圖書出版後,出版社享有對小說的翻譯權,該出版社就不得行使小說的翻譯權,如果出版社希望自己有權決定該小說的翻譯事項,就得經該小說的作者許可。

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訂立著作權權利轉讓合同是著作權人轉讓著作權權利,他人獲得著作權人著作權的惟一方式,也是著作權權利轉讓應當遵循的原則。著作權人轉讓何種權利,受讓人就取得何種權利。例如,劇本的著作權人只轉讓了該劇本的攝製權,則受讓人只取得了攝製權。對於著作權轉讓合同中未明確轉讓的權利,受讓人不得行使,如果行使了權利轉讓合同中未明確轉讓的權利,就侵犯了著作權人的著作權,就要承擔法律責任。如上所說,如果劇本的著作權人在權利轉讓合同中未明確將該劇本的廣播權轉讓給受讓方,受讓方就不得以廣播的形式將該劇本播放,否則就侵犯了劇本著作權人的廣播權。如果要獲得著作權人在權利轉讓合同中未明確轉讓的權利,必須再與著作權人協商,明確訂立權利轉讓合同,才能獲得該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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