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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資訊公開條例是怎樣的?

上海市資訊公開條例是怎樣的?

一、概念

上海市資訊公開條例是怎樣的?

本規定所稱的政府資訊,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儲存的資訊。

二、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具體承辦本機關主動公開政府資訊的事宜,維護和更新本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

(二)受理和處理向本機關提出的政府資訊公開申請;

(三)對擬公開的政府資訊進行保密審查;

(四)組織編制本機關的政府資訊公開指南、政府資訊公開目錄和本機關政府資訊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五)履行本機關規定的與政府資訊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行政機關應當將本機關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絡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地址向社會公開,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就政府資訊公開事宜提出諮詢。

三、 公開範圍

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資訊,應當主動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定、職能、辦事程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確定本機關主動公開政府資訊的重點。

不予公開

下列政府資訊,不予公開:

(一)屬於國家祕密的;

(二)屬於商業祕密的;

(三)屬於個人隱私的。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的政府資訊,經徵得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予以公開。權利人對是否同意公開的意見徵詢未向行政機關作答覆的,視為不同意公開。

依申請公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依照《政府資訊公開條例》和本規定,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相關的政府資訊。

四、主動公開的途徑

第十六條(政府網站)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資訊,行政機關應當在本機關的政府網站上公開;本機關尚未設立政府網站的,應當通過本級政府或者上一級政府的政府網站公開。

第十七條(國家檔案館和公共圖書館)

市和區(縣)政府應當在市或者區(縣)國家檔案館和公共圖書館設定政府資訊查閱場所,配備相應的設施、裝置,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資訊提供便利。

行政機關應當將本機關的政府資訊公開指南和目錄以及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資訊,自編制完成、形成或者更新、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送交市或者區(縣)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

第十八條(政府公報)市和區(縣)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公報制度。

市政府制定的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應當自發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在市政府公報上全文登載。

市政府公報通過指定的書報亭、書店、郵局免費向公眾發放,並在市和區(縣)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免費供公眾查閱。

第十九條(新聞釋出和新聞發言人)

市和區(縣)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新聞釋出制度,指定新聞發言人。

對重大公共事件、公共預警資訊以及其他需要公眾及時知曉的政府資訊,應當通過新聞釋出會公開。

第二十條(其他公開途徑)

有條件的行政機關應當設定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資訊公告欄、電子資訊屏等場所、設施,方便公眾對相關政府資訊的檢索、查詢、複製。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為您整理的部分上海市資訊公開條例,由此我們可以知道,資訊公開由特定的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機構負責,該機構應盡職履行職責。薪資公開的內容分為依法應當公開的、由公民申請才公開的和不得公開的資訊三種。隨著政府工作對網際網路的應用加深,政府資訊公開的途徑日益多樣化。

標籤: 條例 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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