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屬於行政徵收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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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屬於行政徵收?
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是指當出現某種法律事實時,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經批准後依法收回用地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1、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為實施都市計畫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
4、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5、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
二、徵收國有土地的程式是什麼?
1、徵地告知
在徵地依法報批前,要將擬徵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告知被徵地農民。在告知後,凡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擬徵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徵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2、現狀調查及確認
對擬徵土地現狀的調查結果須經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確認;確有必要的,國土資源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
3、徵詢意見,組織徵地聽證
在徵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告知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徵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22號)規定的程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
4、釋出徵收土地公告
經依法批准徵地專案後,市縣人民政府和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及時釋出徵收土地公告。
綜上所述,企業和個人取得國有土地後,因為城市建設需要,政府可能會在土地使用權到期前徵收,將國有土地回收。這在一種行政行為,對於土地使用者,徵地部門會給予一定的補償。政府在回收國有土地使用權之前,會發布徵地公告,提前向社會公眾徵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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