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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是否屬於無形資產?

土地使用權是否屬於無形資產?

我國實行著土地公有化的制度,於是,通常情況下只有土地使用權這一說,而非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是否屬於無形資產?這個與房屋建造的進度有關,在房屋建設的不同階段,土地使用權的價值判定也並不是一成不變的。下文說明了,在建造房屋各個階段中,土地使用權的無形資產判定情況。

土地使用權是否屬於無形資產?

一、土地使用權是否屬於無形資產

在我國,土地屬國家所有,不得非法買賣。在日常經濟生活中,通常所說的土地,實際上指的是土地使用權,而非土地所有權,並且,土地的使用權一般是有時間限制的。 按照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企業購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讓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尚未開發或建造自用專案前,作為無形資產核算,並按照規定期限分期攤銷,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商品房時,應將土地使用權的帳面價值全部轉入開發成本;企業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專案時,將土地使用權的帳面價值全部轉入在建工程成本,待工程完工後,一併轉入“固定資產——房屋及建築物”。 因此,一般而言,土地使用權在建造房屋及建築物前,記入“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並按期攤銷;在建造房屋及建築物時,將“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的帳面價值轉入在建工程;在房屋及建築物完工後,土地使用權成本隨房屋及建築物工程成本,一同轉入“固定資產——房屋及建築物”,不單獨作為“固定資產——土地”、或者無形資產核算。 另外,在原來有過國有企業根據有關規定將土地確認為“固定資產——土地”的情況,但這種做法早已經被廢止了。

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通常應當按照取得時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確認為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用於自行開發建造廠房等地上建築物時,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不與地上建築物合併計算其成本,而仍作為無形資產進行核算,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築物分別進行攤銷和提取折舊。

二、下列情況除外:

1.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用於建造對外出售的房屋建築物,相關的土地使用權應當計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築物成本。

2.企業外購的房屋建築物,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括土地以及建築物的價值,則應當對支付的價款按照合理的方法(例如,公允價值比例)在土地和地上建築物之間進行分配;如果確實無法在地上建築物與土地使用權之間進行合理分配的,應當全部作為固定資產,按照固定資產確認和計量的規定進行處理。

企業改變土地使用權的用途,將其用於出租或增值目的時,應將其轉為投資性房地產。

土地的使用權是可以計入無形資產的,在房屋建造的不同時段,土地使用權被計入的資產形式也是不同的,在房屋建造前,建造時都是可以計入無形資產的,在房屋建造完工後,會隨房屋工程成本一同轉入固定資產,但不可以單獨作為無形資產或者固定資產來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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