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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是多少

一般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是多少

一般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是多少?

一般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是多少

出讓金徵收標準如下:

(一)原劃撥土地使用權使用者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准予轉讓,出讓金徵收標準如下:

1、按照原批准用途辦理出讓手續,非經營性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不得低於備案評估地價的35%;商品住宅和綜合經營性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不得低於備案評估地價的40%;商業、旅遊、娛樂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不得低於備案評估地價的45%;工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不得低於備案評估地價的 25%。

2、原批准用途為非經營性用地改變為經營性用地的,應當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在土地交易中心公開出讓,並按現時經營性用地的市場價格(備案評估地價,下同)減去原用途的現時劃撥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全額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3、房改房、經濟適用房上市交易,按國家和省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且不得低於備案評估地價的10%。

4、出讓年限按國家規定最高可出讓年期辦理,即:住宅(含商品住宅)7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40年;工業、綜合用地等其他用地50年。

(二)新增建設用地辦理出讓手續,出讓金徵收標準如下:

1、非經營性用地協議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熟地不得低於備案評估地價的70%;毛地不得低於備案評估地價的50%。

2、經營性用地必須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在土地交易中心公開出讓,並按成交價繳納出讓金。繳交標準為:熟地不得低於成交價的70%;毛地不得低於成交價的50%。

(三)土地使用者經取得規劃部門和出讓方同意,改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重新簽訂出讓合同或簽訂出讓合同變更協議,並按下列標準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1、原批准用途為非經營性用地改變為經營性用地的,應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在土地交易中心公開進行,並按現時經營性用地的市場價格,減去原用途的現時非經營性用地市場價格的差額相應調整,改變為商業、旅遊、娛樂用地的,不得低於差額的45%;改變為商品住宅和綜合經營性用地的,不得低於差額的40%。

2、原批准用途為非經營性用地的,按改變用途前後的現時備案評估地價的差額相應調整,並不得低於差額的35%。

3、原批准用途為經營性用地的,按改變用途前後的現時備案評估地價的差額相應調整。

4、改變用途後出讓年限按新用途最高可出讓年期核算,出讓時間起點為第一次簽訂出讓合同之日。

(四)土地使用者改變出讓合同約定的出讓年限、容積率等土地利用條件但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經原批准機關同意,並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但工業用地不補交出讓金。

關於土地出讓金的問題是沒辦法一概而論的,首先得看該塊土地在國土資源局備案的土地價格,國土資源局備案的土地價格都是經過專業的評估機構評估的。而且土地所處的位置不同,絕對產生的土地出讓金的標準也會有很大的差異的,對於土地出讓金的計算方式得根據土地的性質和出讓的情形才能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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