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徵地拆遷 >拆遷安置 >

徵收拆遷中對房屋調查及評估是重中之重

徵收拆遷中對房屋調查及評估是重中之重

徵收拆遷中對房屋調查及評估是重中之重

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徵收拆遷,都應當遵循著如下程式:房屋徵收部門還應委託相關單位對被徵收房屋的詳細情況進行調查,對評估物件進行明確後,再委託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的價值進行全面評估。因此,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拆遷過程中,對於被拆遷房屋的調查及評估工作,是最容易與被拆遷人產生錯誤及意見分歧。下面,北京晏清律師事務所來為您解讀徵收拆遷中的房屋調查及評估的程式及重要性。

案件事實

xx省xx市的馬女士在當地擁有著一處80多平米的自建房用作生產經營使用,但該房屋並未辦理產權證。2016年底,馬女士在xx區人民政府釋出的徵收公告中得知自家房屋所在地區處於徵地拆遷範圍內,並且獲悉了具體的補償標準。因馬女士的房屋屬於自建房,並未辦理產權登記,依照補償標準,自建房評估價格是按照完全產權的房屋評估價格的80%作為自建房評估價格。馬女士對該安置補償的標準並不滿意,因此未在規定的簽約期限內達成安置補償協議。之後xx區政府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並與《評估分戶表》同時向馬女士送達,補償方式為純貨幣補償。馬女士認為,xx區人民政府所作出的《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違法,便向法院提起訴訟

北京晏清律師事務所專業分析與解讀

依據最高院所作認定,評估機構所作出的《評估報告》,是房屋徵收部門作出《補償決定》的必要基礎。在本案中,xx區政府作出《補償決定》的依據,存在三個不足之處。

一、評估分戶表根據現有證據,無法認定屬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十七條中規定的分戶評估報告。且該評估分戶表與《補償決定》同日送達到馬女士手中,等同於剝奪了馬女士對於評估內容申訴的權利,因此xx區政府依據該評估分戶表而作出《補償決定》,構成主要證據不足。

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佈。”xx區政府在庭審中所提供的證據難以證明其已對涉案房屋完成調查登記。

三、《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xx區政府所作出的《補償決定》並未保證馬女士對於補償方式的選擇權。綜上所述,xx區政府作出《補償決定》的依據不足,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判決撤銷一審、二審判決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

根據馬女士的案例,我們可以明確一點:徵收拆遷的整體程式,在相關法律法規中均有明確的規定。雖然房屋徵收部門屬於政府部門,但也並不代表著政府部門所作出的所有行政行為均是合法合規的,即使是政府部門也同樣會犯錯。因此,在案件前期把握整體案情,及時作出相應對策就顯得尤為重要。若是您在徵地拆遷過程中認為拆遷過程可能存在問題時,應當及時向專業拆遷律師諮詢,拆遷無小事,注重細節才能決定最終的成敗。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tw/zhengdi/chaiqiananzhi/o3pjnp.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