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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權利才是獲取公平、合理房屋拆遷補償的正道 在明拆遷律師

行使權利才是獲取公平、合理房屋拆遷補償的正道 在明拆遷律師

實踐中,很多被徵收人在面臨房屋遭違法強拆而補償尚未拿到時頓覺走投無路,轉而尋求專業徵收維權律師的幫助。

在明拆遷律師:行使權利才是獲取公平、合理房屋拆遷補償的正道

然而問題在於,或許大家都沒有想過,你是如何一步一步被逼入如此絕境的?事實是,倘若被徵收人能夠諳熟590號令的有關規定,在每一個步驟、環節都積極行使法律賦予我們的權利,違法強拆很可能就不會以那樣迅猛殘暴的面目降臨到我們頭上。

那麼,被徵收人在徵收中究竟依法享有哪些權利呢?

拆遷專案啟動前的權利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2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第10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佈,徵求公眾意見。

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綜上可知,在徵收決定及補償方案正式公告之前,被徵收人即享有知情權和參與權,有權對方案提出意見。

實踐中一般被徵收人所理解的徵收專案從公告發布之日起啟動,其實並不十分正確。

拆遷專案啟動後的權利

《條例》第15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

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佈。

“應當予以配合”,這看似是加在被徵收人身上的義務,但從另一個角度理解便不難發現,這種義務也同時意味著重要的權利——對調查登記環節的參與權。

調查人員必須採取入戶調查的方式,對房屋的區位、家庭成員狀況、房屋結構、附屬物面積等進行調查登記,且要對房屋狀況進行拍照、錄影、編號,建立檔案,做到一戶一檔。

最後,被徵收人要對調查結果簽字認可。

實踐中,一些徵收專案中這一環節進行得極為簡略,甚至乾脆與其後的房屋評估環節混同,結論也只有一兩張紙。

且被徵收人本人往往根本未參與整個過程,相關簽字都是徵收方偽造出來的。

這顯然是侵害被徵收人合法權利的情形了。

《條例》第20條規定了被徵收人對評估機構的選擇權: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

簡言之,必須先把評估機構的選擇權交給被徵收人,之後才輪到政府上陣。

實踐中第一個“協商”環節往往見不著就直接組織搖號、抽籤了,這是有問題的。

《條例》第19條規定了被徵收人對評估結果的異議權。

可以申請複核評估,還可以進一步申請專家委員會進行鑑定。

這些雖是程式性權利,但的確屬於“有就比沒有強”的範疇。

《條例》第21條規定了被徵收人對補償安置方式的選擇權。

要麼純貨幣補償,要麼產權調換。

選擇產權調換的,還有權進一步選擇是回遷還是外遷。

對徵收決定、徵收補償決定這兩個徵收專案中最關鍵、核心的行政決定不服,被徵收人都有權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

對違反條例規定的行為,諸如斷水斷電等逼遷手段,評估環節評估機構、評估師的資質問題等等,任何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在明拆遷律師最後想提示廣大被徵收人的是,上述這些權利如果拆開來一個一個解讀,很多被徵收人可能會嗤之以鼻,覺得沒什麼實際意義,很難制約住公權力的任性。

但倘若被徵收人能夠從專案一開始就明晰自己所擁有的各項權利,並加以分毫不差的及時行使,那麼上述這些組合起來就足以對政府的行政行為施以強有力的監督了。

維權本身,是一個“積土成山、積水成淵、積善成德”的過程,被徵收人要做到事無鉅細的一項一項落實,才能最終收到良好的維權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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