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非法佔用他人財產會以什麼來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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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訴非法佔用他人財產會以什麼來定罪?
會以侵佔罪來進行定罪,對於侵佔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屬於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佔為己有。犯罪物件只限於三種財物:
一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
二是他人的遺忘物,遺忘物不等於遺失物,也不同於遺棄物;
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二、侵佔罪的處罰是怎麼樣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侵佔罪與貪汙罪有哪些區別?
兩罪的區別是:
1、犯罪物件不同,貪汙罪只限於公共財產,且不能是不動產而侵佔罪不僅可以是公共財物,還可以是私人財物,且包括不動產;
2、犯罪主體不同。侵佔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只要是代為保管他人財物且對其加以侵佔的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貪汙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
3、犯罪客觀方面表現不同。貪汙罪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職務範圍內的權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便利條件。而侵佔罪中行為人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並不影響該罪的成立。
綜合上面所說的,非法佔用他人財產這種行為已經算是侵犯了他人的利益,對於此行為只要構成犯罪就會按侵佔罪來進行處罰,對於處罰的標準就會按侵佔的數額大小來進行確定,但對於侵佔罪是屬於自訴案件需要由受害者自己提出來才能進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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