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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執行怎麼理解

代執行怎麼理解

代執行是指行政強制執行機關或第三人代替履行行政行為所確立的可代替作為義務,並向義務人徵收必要費用的強制執行措施。
即義務人不履行義務時,由他人代替其履行,並由義務人支付執行費用。
代執行的實施前提必須有法律根據或合法行政行為存在,並且,義務人不履行其應該履行的法定義務。
代執行的主體(指由誰來執行)必須是行政強制執行機關或其所請的第三人。
代執行的客體(指執行的具體內容或具體要求)必須是行政相對人的作為而且是可替代的義務。首先,不作為義務不具有代執行的可能性;
其次,要具有可替代性。有明顯人身性質的義務,如行政拘留、服兵役,顯然不適用代執行。代執行的費用必須由義務人承擔,法律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行政強制法》第五十條,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要求當事人履行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等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
經催告仍不履行,其後果已經或者將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環境汙染或者破壞自然資源的,行政機關可以代履行,或者委託沒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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