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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糾紛訴訟費用的收取與法院經費問題

債務糾紛訴訟費用的收取與法院經費問題

債務糾紛案件在法院起訴的訴訟費是多少呢?是怎麼規定的呢?法院的經費問題是如何的呢?針對這些問題,本站小編整理了有關債務糾紛訴訟費用的收取的知識,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債務糾紛訴訟費用的收取與法院經費問題

1. 訴訟費的收取將大幅下降。

目前,人民法院收取的訴訟費主要為民、商事案件的案件受理費和申請執行費以及其他訴訟費。新《辦法》對民、商事案件受理費收取標準進行了下調,並規定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不收取訴訟費,以調解、撤訴方式結案的減半收取費用,同時取消了執行實際支出費用,此舉將使法院收取的各項訴訟費用大幅減少。以2005年全國法院受理各類收費案件為例,按新、老收費專案和標準對全國法院訴訟收費情況進行了統計對比,統計顯示:2005年, 全國法院年受理民事案件4829473件,年收取民事案件受理費92.7151 億元、收取其他訴訟費11.5912 億元;2005 年,全國法院年受理執行案件2033678件,年收取執行申請費8.3633 億元、收取執行實際支出費用9.7529 億元;2005 年,全國法院年受理有金額爭議的行政案件69838件,年收取案件受理費4.2776億元。上述訴訟收費共計126.7001 億元。按新《辦法》規定的專案和標準對2005年全國法院受理的各類收費案件數和標的進行計算:收取民事案件受理費為42.9548 億元; 收取執行費為7.1148 億元;收取行政案件受理費為2.1627億元。上述共計52.2323 億元。新、老標準所收訴訟費同比減少74.4678 億元,下降58.58%。此下降幅度不含實施司法救助減、免的訴訟費用。

2. 保障審判工作正常開展的經費

受到嚴重影響。目前,全國絕大部分法院,尤其是中、基層法院的經費保障對訴訟費有很大的依賴性。在不少地區,特別是中西部地區、東北地區和東部部分經濟欠發達地區,訴訟費甚至是法院經費的主要來源。近年來,訴訟費收入納入預算管理後,從賬面上看財政撥款年年增加,實質上很多地方的撥款數是與訴訟費收入掛鉤的。如某中院2006年度由財政撥入的經費只佔總收入的35%左右,而其他的65%均為訴訟費收入。新《辦法》大幅調減訴訟收費後,預收的訴訟費用甚至難以保障審判工作最基本的、直接的和日常性的支出。一旦財政不能足額保障法院各項經費,必然會出現人民法院工作難以正常執行的狀況,司法能力必將大大削弱,人民法院保障和推進和諧社會建設的職能作用將難以有效發揮。同時,在案件數量大幅增長的情況下,法院執行的絕對成本必然增加,必將出現收案越多,法院越難以為繼的局面。

3.具體訴訟制度和司法便民措施

能否健康執行值得關注。法院訴訟費減少後,客觀上將加劇目前眾多法院在經費保障上的困境。大多數法院領導需將更多的精力和心思投放到經費協調上,從而更加受制於地方,導致法院地方化的傾向更為明顯。同時,如果當地財政不能足額保障法院經費,法院要麼對案件拖延不辦,久拖不決、久拖不執;要麼由當事人自己拿出錢來辦案,從而導致“三同”等現象的再度滋生蔓延,這將與司法為民的要求背道而馳。此外,經費的不足也會對訴訟調解、適用簡易程式審理、巡迴審判、強制執行、司法救助等司法政策產生負面影響,尤其是調解和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由於其減半收費的規定,為了減少訴訟費的流失,有的法院甚至公開倡導儘量減少調解結案和適用簡易程式審理。

4.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建立將

受到影響。由於法院裁判具有終局性、強制力、執行力等特點,是當事人糾紛解決的重要方式。訴訟收費的門檻降低後,訴訟費對當事人選擇糾紛解決方式的調節作用將越來越小。如標的額20萬元以下的離婚糾紛案件只收50- 300元訴訟費,將會導致過去通過民政部門解決的大量離婚糾紛進入更加低廉的訴訟渠道。又如商事案件訴訟費用降低後,原先因收費較低而通過仲裁方式解決的案件,也可能以訴訟方式進行解決。這將嚴重影響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功能的發揮。

5.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將更為突

出。一方面,隨著收費門檻的降低,人民群眾將更多地採取訴訟方式解決糾紛,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將會激增,從而導致法官的工作負荷和工作壓力加大,另一方面,法院經費的大幅減少將導致幹警的收入待遇降低或停滯不前,引起法院人才大量流失。屆時,法院人少案多的矛盾將進一步加劇。

6. 濫用訴權的現象將會加重。

《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因此,客觀上會促使一些當事人無論是否有訴權,或是否服從一審法院的裁判,都提出訴訟或上訴,從而導致人民法院特別是中級法院的案件受理數量明顯加大,浪費司法資源。

7.增加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負擔。

由於訴訟費調節功能的削弱,當事人會更多地選擇訴訟方式解決糾紛。一旦一方當事人啟動訴訟程式,另一方當事人應訴必然會增加相應的律師代理費、交通費、食宿費等各種費用,從而帶來新的訴累。

8.削弱訴訟費對違法或不誠信當事人的懲戒功能。

我國實行訴訟費“誰敗訴、誰承擔”的原則,相關訴訟費調減後,對敗訴當事人違法或不誠信的行為,在費用承擔上難以體現應有的懲戒,客觀上反而會滋長當事人的違法或不誠信行為。如勞動爭議案件中,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被訴至法院的,只需交納訴訟費10元;經法院簡易程式審理的,只需交納5 元;再經法院調解結案的,只需交納2.5 元,難以對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產生應有的警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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