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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的債務期限

債務人的債務期限

債務人的債務期限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債務期限結構理論和經驗研究識別出許多影響債務期限結構選擇的因素。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這些因素包括公司未來成長機會、自由現金流量、公司規模、現存資產的期限、公司質量、資訊不對稱程度、實際所得稅稅率和波動性等。總的說來,解釋債務期限結構選擇的理論有契約成本假說、訊號傳遞假說和稅收假說等。本部分根據債務期限結構理論對影響債務期限結構的因素進行歸類和分析,並給出捕捉這些因素的代理變數。

一、契約成本假說

(1)成長性。

Myers(1977)認為公司未來的投資機會類似選擇權。這些選擇權的價值取決於公司對其進行最優選擇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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