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對次債務人主張權利條件
- 債務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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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債權人只向債務人主張權利應該注意什麼
要注意保證期限,應該是債務履行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另外主動債權的方式包括兩種情況一是主動催收要求履行(如發函,親自上門追討,委託他人追討,申請仲裁或訴訟),二是保證人主動承諾同意履行,也視為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了權利。以上是債權人只向債務人主張權利應該注意什麼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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