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債權債務 >民間借貸 >

人死亡後借條還有用嗎?

人死亡後借條還有用嗎?

一、人死亡後借條還有用嗎?

人死亡後借條還有用嗎?

有借條但是借款人已經死亡可以拿著借條向繼承人索要債務,當然並非只要有借條就可以要回之前借出去的錢的,若是死者並沒有任何的積蓄,也沒有留下房屋等不動產,那麼債權人的錢就要不會回來了。

1、有借條但是借款人已經死亡可以向死者的配偶追償。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你不知道死者和他配偶之間存在婚姻期間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約定,就可以向死者的配偶要求付款。

2、死者生前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從死者遺產中償還。繼承人在繼承死者遺產的同時,也負有清償債務的義務。除非繼承人放棄繼承權,那麼死者生前的債務應由其他繼承人負責償還。因此,還可以要求死者的繼承人及家庭成員在繼承的財產範圍內清償死者債務。

3、其他人願意償還的,誰願意誰還。

二、債務人死亡債權人怎麼起訴?

對於這類案件,主要涉及到幾個方面的問題:

1、原告和被告的主體資格問題。債務人死亡後,債權人有沒有權直接以債務人的繼承人為被告提起訴訟,這要看債權人與債務人的繼承人之間是否存在直接的利害關係。

2、繼承人在訴訟前表示放棄繼承權,債權人仍有權把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列為被告提起訴訟。當然,在起訴前,如果債權人明確知道債務人的遺產已被處理完畢,也明確知道有部分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在此種情況下,債權人就無權把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列為共同被告提起。

3、在訴訟過程中,繼承人表示放棄繼承,也不願參加訴訟的,是否繼續把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列為被告,進行實體審理的問題。如前所述,債權人享有程式意義上的訴權,因此在訴訟中,繼承人即使表示放棄繼承,也可以繼續把其列為被告,至於是否繼續進行實體審理,要分別不同情況處理。

(1)被繼承人(債務人)有遺產,則繼續進行審理實體。依照我國法律規定,債權人合法債權受法律保護。由於債務人(被繼承人)有遺產,債權人的合法債權就應依法受到清償,因此在訴訟中,繼承人即使表示放棄繼承,也可以繼續把其列為被告,進行實體審理,在依法確認債權人債權的前提下判決用債務人的遺產償還債務。

(2)被繼承人(債務人)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應終結訴訟。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當承擔義務的人,對債權人來講,已無法實現其訴訟請求,訴訟繼續進行也沒有意義,因而應當終結訴訟。

(3)被繼承人(債務人)沒有遺產,但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不能終結訴訟,而應當將其追加為被告,繼續進行審理。如此債務屬合夥債務,而其中一個合夥人死亡,且沒有遺產,此時不能終結訴訟,而應追加其他合夥人為共同被告,進行審理,由其他合夥人承擔償還債務的責任。

在債務人死亡後,首先需要確定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債務,若屬於可以向死者配偶索要。若不屬於,此時,如果有其他共同債務人的話,則可以向他們追索,也可以選擇向獲得死者遺產的繼承人索要債務,對於拒不還錢的,可以提交訴狀起訴繼承人。

標籤: 死亡 借條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tw/zhaiquan/minjianjiedai/vp5d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