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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不到債務人怎麼送達訴狀副本?

找不到債務人怎麼送達訴狀副本?

找不到債務人怎麼送達訴狀副本?

一、找不到債務人怎麼送達訴狀副本?

1、找不到債務人可以採取公告的方式送達訴狀副本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2、一般情形下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絡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絡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傳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二、找不到債務人怎麼辦?

1、找不到債務人債權人在訴訟時效期限內,可直接向債務人原居住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計債款。

起訴時應持有借據等證明借貸關係存在的證據,法院就會立案受理。由於債務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後一般採用公告送達的形式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屆滿,債務人不應訴時,法院即對借貸人關係明確的案件經審理後作缺席判決。缺席判決後,儘管債務人下落不明,但經債權人申請,法院可以採取拍賣債務人房屋或財產的辦法為債權人清償債務。

2、此外,找不到債務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為失蹤人,然後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借款。

(1)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

(2)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的財產中支付。

若是在債務償還期限屆滿的時候,出借人發現自己並不能找到債務人,那麼此時可以向法院起訴。若是出借人不及時向法院起訴,可能會導致債務糾紛超過訴訟時效,而導致自己失去糾紛案件的勝訴權。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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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 訴狀 副本 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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