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和質押轉移所有權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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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和質押轉移所有權麼?
質押和抵押都不能約定擔保期間轉移標的物所有權,但行使抵押權或者質押權時,標的物所有權可以轉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條 【流押】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
第四百一十條 【抵押權的實現】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二、定作物所有權何時轉移
由於定作物的所有權並非均自承攬人交付時起轉移給定作人,應區分下列情況而定:
1、原材料由定作人提供,由承攬人加工、定作的,承攬人負有完成工作的義務,其因履行這一義務所完成的工作成果的所有權應歸提供材料的人,即定作人。
2、原材料由承攬人提供的,因材料歸承攬人所有,故承攬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的所有權也歸其所有;只有當承攬人將定作物交付給定作人後,定作物的所有權才轉移給定作人。
3、原材料由雙方提供的,應依照何方提供的材料為主要部分而定。如果定作人提供的材料為定作物的主要部分,則定作物的所有權歸定作人,無需交付定作人即取得所有權;反之,則由承攬人先取得定作物的所有權,經承攬人的交付而歸定作人所有。至於主要部分和次要部分,應根據原材料的價值、所製作的部件在整個定作物中的功能等因素綜合判定。
抵押還有質押不能約定所有權的轉移,所有權的轉移需要按照實際的情況確定,如果是原材料由定作人提供,由承攬人加工,承攬人負有完成工作的義務,如果是原材料由承攬人提供,承攬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的所有權也歸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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