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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收文書到達訴訟時效中斷

催收文書到達訴訟時效中斷

一、催收文書到達訴訟時效中斷會重新計算嗎?

催收文書到達訴訟時效中斷

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需要重新計算,對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係應受到法律保護。

訴訟時效中斷制度屬於訴訟時效障礙制度,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因法定事由而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歸於無效重新計算。訴訟時效中斷。即權利人主觀上積極行使權利,要求義務人履行義務,合法地對訴訟時效進行阻卻。這一法定事由的成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作出意思表示的主體具有處分權,一般應為權利人本人;接收該意思表示的主體應為履行義務人;該意思表示應到達或應當到達義務人。

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時效中斷的事由消除後,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

二、最長訴訟時效多久?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根據這一規定,最長的訴訟時效的期間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權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時效最長也是二十年,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時效具有強制性,任何時效都由法律、法規強制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對時效的延長、縮短、放棄等約定都是無效的。

訴訟時效中斷後會重新計算,除非法律上另有規定,否則訴訟時效是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之日開始計算的。沒有特殊規定的,權利受損超過二十年的,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規定的,法院會適當延長申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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