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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後的債務承擔

公司清算後的債務承擔

公司清算指公司解散時,對公司的財產和債權債務關係進行清理、處分和分配,以了結其債權債務關係。那麼在公司清算之後的債務承擔應該如何進行呢?由誰承擔債務呢?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公司清算後的債務承擔

【案情介紹】

某市一家化學工業品製造有限責任公司排放廢棄物有害程度嚴重超過國家標準,在市人民政府限期內未完成治理任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39條的規定,該公司被責令關閉。市政府於2001年5月間組織成立了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

清算組在5月30日之前通知了各債權人,並於兩個月內在《經濟日報》上進行了3次公告。清算組隨後對債權進行登記,編制公司資產負債表,清理公司財產,並編制了財產清單。查明,公司實際資產為90萬元;其中價值45萬元的房產作為對銀行50萬元貸款的抵押;尚欠稅款6萬元,職工工資4萬元,其他債務60萬元。清算組發現公司資不抵債,便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法院認定本案破產費用為1.5萬元。

法律分析】

破產清算組,是指依法執行清算事務的機關。在清算期間行使的職權包括:(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2)通知或公告債權人;(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4)清繳所欠稅款;(5)清理債權、債務;(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如發現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應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然後將剩餘財產在法人出資人之間按出資比例分配;如果發現公司資不抵債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人民法院作出破產宣告後,指定成立新的清算組。本案中,由於公司資不抵債,應依照破產程式進行。

依照破產程式,清算組首先應從歸公司所有或經營管理的財產中除去擔保物(已被設定了抵押或質押的財產),將剩餘的財產作為破產財產。如果擔保物價值超過所擔保的債務數額,則超過部分屬於破產財產。

對於擔保物,應當以折價,或拍賣、變賣等方式,優先清償擔保債權。因此本案中清算組將公司房產拍賣,用以清償銀行的貸款。

破產財產首先應用於拔付破產費用;它包括對財產的管理、變賣、分配所需要的費用,聘任工作人員的費用,破產過程中的訴訟費用,以及為了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產過程中支付的其他費用;法院認定本案為1.5萬元。然後,剩餘的破產財產按以下順序清償:

(1)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4萬元;

(2)破產企業所欠稅款6萬元;

(3)破產債權。在本案中,就是銀行所剩餘的5萬元債權,以及60萬元其他債權。

破產財產清償完一個順序後還有剩餘的,清償下一個順序;不足以清償一個順序,而該順序又有多個受清償權利人的,則在不同權利人之間按比例清償。

由上文可知,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如發現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應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然後將剩餘財產在法人出資人之間按出資比例分配;如果發現公司資不抵債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希望以上內容能夠幫助到您。


標籤: 承擔 清算 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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