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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須知

民間借貸須知

一、應該怎樣寫借款合同,包括哪些內容?

民間借貸須知

借款合同應採用書面形式,如果不適合採用書面形式,比如雙方關係比較熟採用書面形式怕面子上過不去,則可以在無利害關係的雙方朋友在場的情況下交付款項,將來一旦發生糾紛起碼有證人可以證實。更直接的方式是通過銀行轉帳付款並保留轉帳或付款憑證。在內容上,借款合同(即“借條”、“借據”)應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支付方式(現金或銀行轉帳)、利率、期限、還款方式等。

二、如何為借款合同設定擔保?

訂立借款合同,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比如最常見的購買商品房過程中的貸款合同中,銀行作為出借人都會要求購房者(借款人)提供所購的房屋作為抵押,一旦購房者無法償還貸款,銀行即可要求拍賣該房屋並優先取得拍賣款償還銀行貸款。

一般借款合同的擔保形式有抵押、質押、保證人,擔保物一般為房屋、汽車、機器、船舶、公司股權、智慧財產權、可以確定的未來收益等。採用什麼擔保形式、提供何種擔保、擔保範圍、擔保責任形式等應該在借款合同的擔保條款中約定。如在簽訂借款合同時未約定擔保事項,雙方是在事後約定擔保,則可以另行採用單獨的擔保合同對擔保事項予以約定。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提供的擔保物時房屋等不動產,根據法律規定必須進行抵押登記,只有辦理抵押登記之後,該擔保物權才發生法律效力。

三、不得預先扣除利息

出借人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本金及計算利息。

四、借款人沒有如期歸還借款要承擔什麼責任?

借款人沒有按照約定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規定支付逾期利息,即罰息。

五、私人提供借款有沒有什麼法律限制?

《民法典》規定,私人(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時起生效。私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私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即私人借款的利率不得高於銀行同類貸款的4倍。

六、債務人下落不明時,訴訟如何進行?

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由債務人原住所地或其財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法院應要求債權人提供證明借貸關係存在的證據,受理後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係明確的,經審理後可缺席判決;借貸關係無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訴訟。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貸關係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事實難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訴訟。

七、保證人如何承擔保證責任?

如為借款提供保證人,則要求保證人在借條上簽名,並註明“本人自願為雙方借款提供擔保,保證借款人按期還款,如其不按期還款,本人願意承擔連帶擔保責任(或一般擔保責任)”。一般擔保責任是指,如果借款人不還款,出借人必須先起訴借款人,在借款人確實不能還款時才能要求擔保人還款。而連帶擔保責任是指,如果借款人不還款,出借人可以同時起訴借款人和擔保人,有權要求任一人還款

標籤: 民間 須知 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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