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合同沒有約定時間的怎麼確定保證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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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證合同沒有約定時間的怎麼確定保證期間
按照《民法典合同編》第692條的規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民法典合同編》(於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二、對保證期間的約定具體可細分為以下四種情形:
1、沒約定保證期間
在這種情況下,保證期間自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開始起算,長短為六個月。
2、約定且約定有效
連帶責任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了保證期間且約定有效的,保證期間按照約定。例如,連帶保證人可以與債權人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為自主合同債務人的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年;如出借人根據主合同約定或法律、法規規定宣佈借款提前到期的,則保證人的保證期間為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3、約定早於或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
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4、約定不明
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6個月過去,如果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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