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抵押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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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抵押是什麼?
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是指國有土地使用權人把國有土地使用權作擔保財產以保證自己或第三人履行債務的行為。
我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明確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取得方式包括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和授權經營。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了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
需要強調的是,關於劃撥土地使用權,《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了除以下情況外,不得轉讓、出租、抵押。
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
依照《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章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符合上述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二、土地抵押的特點是什麼?
(1)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
(2)土地使用權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要簽訂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3)抵押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或者在抵押合同有效期間宣告解散、破產的,抵押權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和抵押合同的規定,處分抵押財產,處分抵押財產所得,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4)土地使用權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抵押,要依法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因債務清償或者其他原因消滅時,要依照有關規定辦理登出抵押登記的手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如下:
第三十三條,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
第三十四條,土地使用權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抵押登記。
第三十六條,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債務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間宣告解散、破產的,抵押權人有權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抵押合同的規定處分抵押財產。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的,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第三十七條,處分抵押財產所得,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第三十八條,抵押權因債務清償或者其他原因而消滅的,應當依照規定辦理登出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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