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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人有哪些權利

保證人有哪些權利

保證人有哪些權利
1、催告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請求保證人履行債務時,債權人須先向債務人請求履行,否則保證人有權拒絕履行保證債務。
2、先訴抗辯權。在一般保證合同中,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在連帶保證合同中,保證人不享有這項權利。所謂先訴抗辯權,是指在債權人要求保證人代為履行時,保證人可以要求債權人先就主債務人的財產訴請強制執行,只有在主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保證人才應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債權人未先對主債務人的財產訴請強制執行而直接要求保證人代為履行,則保證人就可以行使先訴抗辯權。
3、主債務人的抗辯權。保證人享有主債務人的抗辯權,即使主債務人放棄這些權利,保證人仍可以行使。我國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20條作了相同的規定:“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   
4、基於一般債務人的權利。保證債務是從債務,但也是一種債務,有其相對的獨立性,所以,一般債務人應享有的權利,保證人也應享有。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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