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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醫致人死亡賠償標準

非法行醫致人死亡賠償標準

非法行醫致人死亡賠償標準
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非法行醫致人死亡已經構成了非法行醫罪,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喪葬費等等物質損失,不包括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如果是調解,則不受上述範圍限制,可以包括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
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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